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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員工工資必須以貨幣形式支付嗎?
發布日期:2011-06-27 閱讀次數:100 字體大小:

案例回放

 

  某合資公司領導層年底經研究決定,為了提高員工對本公司產品的認知度,年底前兩個月(即歲末的11月和12月)的工資構成中以公司產品內銷的形式沖抵一部分,也就是實際打到員工工資卡上的錢扣除一部分用來購買公司的自產產品。員工的部分工資以公司產品所代替。

  到了發放工資的日期,很多員工注意到自己的工資卡上少了一部分錢,便向財務部門提出異議。公司財務部門答復稱,公司市場部很快會將相應價值的公司產品發放到公司員工手中。部分員工表示,公司產品自己用不上,堅決不同意用公司產品沖抵自己的工資。

  公司此時由人事部門出面表示,希望員工同意公司的上述做法,如果員工不同意,則在合同到期后不予續簽。幾個個性要強的員工聽到此言后,非常光火,表示要到勞動仲裁部門討個說法。人事部門針鋒相對,并表示,公司有權利在合同到期后不予續簽,不怕員工提起勞動仲裁。

  數日后,幾名員工向該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

  庭審紀實

  勞動仲裁委員會經開庭審理,認為,該公司以公司產品代替貨幣發放工資違法,以提高員工對本公司產品的認知度不能構成正當理由,公司不能以實物代替貨幣發放工資。

  專業提示

  1、 根據《勞動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五條之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2、所以,公司在決策有關制度時,不能只憑感覺和良好的愿望,必要時應當向律師等相關專業人士進行咨詢,以免給公司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

  3、人事、財務等公司管理部門,在處理公司與員工的矛盾時,應當觀察所涉員工的性格,因人而異,采取不同措施。總的原則,應當將矛盾化解在初期,避免將小矛盾激化成大矛盾,最后鬧到勞動仲裁委員會或法院,費時費力,給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和麻煩;對于自己以后的工作開展也有不利。

  4、對于本次事宜,可以換一種角度實施,就既可以合法,也能讓很多員工予以接受:

  (1)先在公司發布公告,內容大致為:年底將至,為了使公司員工享受在公司工作的優勢及提高員工對公司產品的認知度,公司決定對本公司員工以優惠價格(成本價)出售一批本公司產品;如果有需要的員工,到公司財務處登記,并簽署有關書面文件(同意所購買產品的價款直接從員工工資中直接予以扣除)。

  (2)等到工資發放日期,將購買公司產品員工的工資扣除相應部分即可。

  (3)注:這樣操作,既人性化,也比較容易為員工接受。一般來說,員工都以能以“內部成本價”買到本公司產品為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