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人員應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依據其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計算。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每滿1年,享受3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個月失業保險金的基礎上,自第5年開始計算,每滿1年,增加2個月失業保險金,合并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在享受18個月失業保險金的基礎上,自第10年開始計算,每滿1年,增加1個月失業保險金,合并期限最長為24個月。失業金每個月265.7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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